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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税的通知

1984-08-29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财政部【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4-08-29【实施日期】 1984-08-29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 税务 ; 对外贸易【产业领域】 金融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工商税的通知

(1984年8月29日)

国务院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十八日批准了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设备、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工商税的请示》,其中明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双边政府贷款在税收政策上可以给予同样的待遇。”现将具体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凡国内单位直接使用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货运车辆以及建厂(场)和安装、加固机器设备所必须进口的材料,可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
对于利用贷款购进的复印机、打字机、电子计算器等办公用品,摩托车、吉普车、小汽车、旅行车、大客车、运输船舶等交通工具,应照章征税。
目前,与我有业务关系的国际金融组织计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

二、免税手续
对准予免税进口的货物,应凭对外经济贸易部外资局、财政部外事财务司或负责向外贷款的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单位的主管司、局所出具的贷款项目证明(详见附件,请各单位自行印制)办理免税手续。上述免税进口货物,如系委托实行集中纳税的外贸专业总公司订购进口的,应送经海关总署关税统计司审核同意后,再转知有关总公司凭以免税;如系委托其它单位订购进口,使用贷款单位应于货物申报进口时,向海关交验上述证明、合同,经进口地海关审核后予以免税。

三、对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货物免税的规定,仅供内部掌握,不对外公开。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四年九月十日起执行。对前已征税的有关进口货物的税款,不作调整。
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附件: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明书
国际金融组织名称:
使用贷款的国内单位名称:
贷款项目名称:
利用贷款额度:
利用贷款进口的主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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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单位 ┃数量 ┃总金额 ┃到港名称 ┃ 国内进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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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单位签章:
证明单位联系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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